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录取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校纪委书记、主管招生、教学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同时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成立招生委员会。
第五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校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哈尔滨理工大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我校招生省份(市、区)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陕西、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甘肃、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青海、云南、贵州、广西、海南、新疆、宁夏等30个省(市、区)。
第八条 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相关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数的1%,艺术类预留计划不超过艺术类计划数的3%。高水平运动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录取通过文化单考国家一级运动员人数不超过11人,录取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不超过16人,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将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