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201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基本信息
1.学院名称:四川传媒学院
2.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院
3.学历证书: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由四川传媒学院具印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位条件者,授予四川传媒学院学士学位。
4.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开发西区团结学院路67号,邮编:611745。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监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根据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文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首先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按外语成绩录取;如外语成绩也相同,按数学成绩录取);理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首先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按外语成绩录取;如外语成绩也相同,按语文成绩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