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宁夏师范学院(国标代码 10753)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校 址:宁夏固原市学院路
第九条 学校概况:宁夏师范学院坐落于宁夏南部六盘山下历史名城固原市,是宁夏唯一一所师范类本科院校,学校隶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是自治区教育厅和固原市政府共建单位。学校是宁夏首所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学校,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是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首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全国文明单位。学校设有10个二级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络管理中心、教师教育实训中心等直属单位,教师教育实训中心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拥有教育硕士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政治、小学教育等7个学科方向研究生培养点和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8个学科门类的26个本科专业。学校面向全国招生。近年来,学校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毕业生就业率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认可政策
1、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