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校院职责,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工作,根据国务院、福建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福建医科大学校院管理暂行办法》,制订了《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5月18日印发 |
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建立以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助、补、减、缓”六位一体,资助与教育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
第三条资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确保助学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四条资助对象以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高职专升本,下同)和研究生为主。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依据《福建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资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遇学生学籍异动(编级、转学、转专业或休停退学等)、经济状况显著变动、品行异常(违法违纪受惩处)等情况,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同时将调整名单报送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