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教〔2014〕80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11月25日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闽教学〔2011〕3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及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师教〔2011〕1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为了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更好发挥学生的个性和专长,因材施教。
2.结合专业建设实际。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3.公平、公开、公正、规范。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体现公平、公开、公正,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考核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转专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未到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及小语种学生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跨类别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