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法律法规2018-08-08王新老师

一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二是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

※附加税费及残保金优惠

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流转税优惠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即实施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增值税;实施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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