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7年)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根据"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问题,采取行政、市场、经济、科技等综合手段,总体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逐步减少重污染天气,形成大气污染防治"政府统领、部门尽责、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稳定提升,重污染天气大幅度下降。到2016年底,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以上,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到2017年底,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娄底市和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2天以上(优良率80%以上);衡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怀化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优良率82%以上);永州市、张家界市、郴州市和湘西自治州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优良率85%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研究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细化功能分区,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严格高污染产业项目准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全省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不再审批炼焦、有色冶炼、铁合金等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其他行业新、扩、改建项目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积极化解过剩行业产能,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