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引导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章
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性质、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含已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物业)、公寓区和别墅区(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代收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