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该怎么算

法律法规2018-06-30李天扬老师

案情简介


赵某自2007年8月2日开始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月1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某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赵某工资至12月,12月31日因劳动合同期满,某科技有限公司通知赵某终止劳动合同,并于12月31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1月12日因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赵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7250元。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35.73元。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分段计算?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引起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赵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某之间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明确,且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所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该情形下,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往往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直接计算经济补偿金,而忽略了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计算。

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计算原因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某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被申请人不再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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