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补交社保流程和手续,2016年江西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条件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出台了城镇集体企业等未参保职工参保政策,妥善解决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有效保障了他们的生活。按照规定,这项参保工作已于2012年8月结束。目前,仍有部分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