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U+Va)÷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