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5号)和《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向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三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具体见下表)。
缴费年限
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
30
16年~20年
40
21年~25年
50
26年~30年
60
31年~35年
70
36年~40年
80
41年及以上
90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
①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1944年1月1日-12月31日),每人每月提高270元。
②达到75周岁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1939年1月1日-12月31日),每人每月提高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