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发挥作用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执行发挥作用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执行发挥作用合格方面存在的问题【1】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就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权优化配置、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作出全面部署,这些都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密切相关。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开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准确把握形势任务思想认识到位
发展机遇与严峻挑战并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已经成为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充满期待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这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机遇意识。同时,也要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清醒的认识。我们要抓住用好机遇,积极应对挑战,适应形势任务新变化,转变工作理念,调整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
职能扩展与责任加重并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调整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新职能。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权力增大,而看不到责任加重。权力和责任从来都是相伴而生,权力拓展了,责任必然加重,这符合辩证法。我们要经常提醒自己,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
地位提升与要求提高并存。随着职能的调整和拓展,中央领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关注多了,地位也有所提升。但和过去相比,对我们工作的要求也必然提高。作为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者,如果对重大监管事件存在失察和监督不力,社会舆论也会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质疑和批评。
总体适应与亟待创新并存。经过多年努力,我们的业务、队伍应当说总体上是适应形势需要的。但是,随着形势变化和职责调整,我们也需要与时俱进,要在法治理念指引下,对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司法行为、工作体制机制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使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规律,更能推动依法治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