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剖析读后感和心得体会汇总篇
编者按:
自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八简两风”实施以来,我市各地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和曝光。2014年,全市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854件,印发通报100期,处理党员干部81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55人,主要涉及接受服务对象宴请、违规发放福利、以考察名义公款旅游、收送礼金礼品礼卡、操办喜庆婚宴借机敛财等10大类型。对于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查处,社会上有不同的声音。那么,究竟如何区分这些灰色地带?违纪的红线又在哪儿?处分的依据是什么?本网特别关注并为您解读。
【公款旅游问题】
1.2013年10月26日至27日,黄冈楚天声屏报社组织报社干部职工等共计21人,到安徽“文博园”、巨石山等地旅游,旅游费用15000元抵扣某旅游公司应缴纳的广告费。2015年2月13日,黄冈市直机关纪工委给予黄冈楚天声屏报社(楚天声屏报·黄冈周刊社)社长卢国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分4批次共计63人分别去海南、四川、云南三地旅游,公款报销旅游费用189000元。2015年2月6日,蕲春县纪委给予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江远明党内警告处分。
【解析】
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和变相用公款进行出国(境)旅游,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恶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中央纪委明确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