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人发[1997]22号)
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沪人[1999]21号)
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
二、办事流程
1、档案接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注意事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要求调入管理的除外)。
2、档案查阅
(1)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单位可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查阅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并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有效证件查阅。其它如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等不能用于查阅人事档案。
(2)其他单位如设有党委(含独立总支),因工作需要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查阅档案。查阅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并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须党委盖章)和有效证件查阅。如所在工作单位未设党委(含独立总支)的,需要了解员工相关信息的,可代为查阅或出具相关人事证明。其他非相关单位不予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