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档案管理2018-07-13李天扬老师

第一条

为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物业建成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2‰至4‰的比例提供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300户以下的为3人(含主任、副主任,下同);300户以上不满500户的为5人;500户以上不满800户的为7人;800户以上的不超过11人。

新建住宅区入住率未达到50%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住所、所辖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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