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档案管理2018-06-29李天扬老师

各县(区)物价局、住建局,高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住建局,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有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服务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市物价局负责;具备三级资质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高新区暂由市物价局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每三年依据我市消费价格指数(CPI)予以调整。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小区及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其收费备案,依据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可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测算,作为双方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的依据,测算费用按照谁委托谁出资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三、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1、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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