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

档案管理2018-09-16王新老师

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人力劳动、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税务、科技、农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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