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四、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三明市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的内容、标准和各等级对应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定期(2-3年)公布;三明市区以外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当地住建局(房管局)制定,并定期(2-3年)公布。
六、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依旧提供不低于原服务标准的,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若调整收费标准,须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后,公布执行。
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