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嘉兴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嘉兴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嘉兴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委托市规划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