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本辖区内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长效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