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1、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2、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程序?
申请程序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3)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需要提交:
(1)《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3)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6)章程草案;(一式一份);
(7)拟吸收会员名单(一式一份);
(8)其他有关材料。
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具备: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