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以下是全文的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第一条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是指境内机构发生的外币现钞的收取、提取以及相关的结汇和购汇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以境内机构为客户,负责审核并为其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行为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币现钞收付异常的境内机构、经办银行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五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币现钞的收付,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不得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骗取外币现钞收付,逃避外汇监管。
第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交易(以下简称服务贸易);
(三)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
(四)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按规定在经办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