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是指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依托,采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和较完善的生育保险运行机制,在对参保职工的生育状况、生育医疗费用水平以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结余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整合原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为统一的生育医疗保险,统一经办业务机构和操作流程,实现参加一个保险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双重待遇。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益处
1有利于解决两险之间的竞合问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行为引起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则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某市一参保女职工因“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入院,因病情危重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子宫切除术”。该产妇同时参加了医疗和生育保险,医保相关部门认为其系妊娠36周的孕妇,诱发其疾病发生与妊娠有关,故其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无法由医保基金支付;而生育保险相关部门则认为该参保职工患病在前,生育在后,按照规定只能支付其因病情危重急行剖腹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承担其他医疗费用,出现医疗费用支付争议。如果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整合,出现了生育与医疗交叉的情况,无需再行甄别,只需正常结算报销,既缓解医、保、患三方的矛盾,又提高经办效率。
2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预防避免选择性参保的问题
生育行为是可预期的,一些企业选择了替已婚未生育女职工投保,而对男职工或者未婚以及已婚已育的女职工则选择不投保。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基本实现全覆盖,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可以在短期内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就业人员的所有人群,大幅度提高参保人数,让所有参保者只要参加一个险种就可以享受到医疗和生育保险两种待遇,有效解决生育保险存在的选择性参保问题。
3有利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