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近日酝酿出台新版《郑州市建筑市场条例(草案)》(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实行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等,并对劳务者实行实名管理,建立诚信管理体系。该草案还将爬楼、断电等讨薪行为明确立法列管。
开发商和总包施工企业应缴工资保障金
根据此前向社会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将实行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监管账户。
征求意见稿还拟定,建设工程实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专用账户里没钱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工资专用账户由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施工劳务单位应按月核定劳务人员工资,并予以公布。
劳务用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非“新招”。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就提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长期观察劳工生存状况的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社会工作师李大君向财新记者介绍,早年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前支付工人工资保障金的要求,实施起来并不顺畅。“实际上,大多数情况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给房地产商盖房子的时候垫资进厂。若同时再将工资保障金存入银行不能动,会进一步加剧施工企业资金周转的难度。”
他对财新记者表示,根据征求意见稿,新规拟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起列为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责任方,比早年的规定更进一步。“这部分责任放在建设单位(即地产开发商)身上,或更合理也更易操作。”但两方具体承担比例如何分配等细节问题有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