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36号文件,国税36号文件条例

档案管理2018-07-28李一老师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⑴应税行为

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一)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这是征税权的问题,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具体哪些行为属于境内应税行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进行了明确。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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