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⑴应税行为
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一)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这是征税权的问题,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具体哪些行为属于境内应税行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进行了明确。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