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伤保险事务;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事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四条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审核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六)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根据全市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调整行业基准费率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