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档案管理2018-07-13王华老师

2016年贵州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贵州故意伤害罪数额的起点: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并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持枪支、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4)报复伤害他人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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