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档案管理2018-07-13李一老师

法律顾问表示,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

故意伤害罪

2016年广东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广东故意伤害罪数额的起点: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存在一果多因的;

(3)基于义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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