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草案解读

档案管理2018-12-12李一老师

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并表示将听取社会各界对中医药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第23条规定: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

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

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看完《中医药法草案》的第23条,作为一名从医多年的中医师,笔者对此深感忧虑。此条规定的核心是:1、在原有的执业中医师基础上,另设“传统中医师”一个新类别。2、传统中医师,完全不受现行的《执业医师法》约束。笔者大胆断言:如果此条将中医师分治的规定得以通过并实施,国内中医界今后必将走向分裂,在永无宁日的纷争之中衰败。下文笔者将分析之:

一、对中医师分治的理据不明

经过建国以来半个多世纪的规范化引导,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完备的中医师执业制度:在较成熟的中医药高等教育体系内,培养了无数中医药人才,并通过全国统考的资格考试,建立了严谨有序的执业中医师准入制度。目前国内大量医德双馨的中医师,都是出自这套科学严谨的准入制度。

反观《草案》中新设“传统中医师”的构想,完全是画蛇添足。第23条规定:“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笔者就不明白了:难道现有的执业中医师,就没有能力从事传统中医药事务么?无论是理论还是临床实践,现有的数十万执业中医师,都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既然有现成的高门槛准入制度,何必退而求其次,大幅降低准入门槛,由县级主管部门来为一个莫名其妙的新类别“传统中医师”把关?难道现在长年开中药处方的数十万执业中医师们都不够传统?他们还达不到县级主管部门的免检资格?

再者,何为“传统中医”?学界根本尚无定论。如果非要说建国以前的中医理论体系才算是传统中医体系的话,那显然是刻舟求剑,把历久常新的中医体系,视为一成不变的僵化古董。作为一门充满实践性的实用学科,中医学从来就没有尊古贬今、抱残守缺的学术传统。如果清代的医学家王清任把自己视为“传统中医师”,那么他就不可能写出“从血瘀论治”的医学经典《医林改错》。中医学发展的千年历史长河中,从来都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因此,将一个中医界尚无权威定论的“传统中医师”概念,置于《中医药法》立法之中,显然是不严谨及鲁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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