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优惠规定

档案管理2018-11-19李一老师

优惠规定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依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优惠规定2:

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中,劳动者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并可以不提供担保。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这里需要注意的:1、申请主体上,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申请先予执行;2、是否先予执行,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这与民诉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相一致;3;只有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才可以不用提供担保,用人单位申请的,需提供担保,另外,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不提供”而非“不用提供担保”。

优惠规定3:

一裁终局,只有劳动者不满意该仲裁裁决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能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诉讼。

法律规定: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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