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就是要解决“民告官”的“难”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行政诉讼法修改答记者问
152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11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进行的首次修改,修法过程始终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修法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行政诉讼法很重要的一个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保障‘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社会评价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难’问题上行政诉讼比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突出。修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案审查改为登记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和引导百姓“信法不信访”方面有哪些亮点?
“此次修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信春鹰回答说,受案范围有限是原来立案难的原因之一。由于范围有限,公民想要找司法救济,但到法院却立不上案。修改后的法律不但扩大了受案范围,还畅通了渠道。“如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登记立案制度,是我们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连夜修改,也是跟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地配合,在解决立案难这个问题上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信春鹰说。
信春鹰还介绍说,针对审理难,新法完善了管辖制度,包括提级管辖、跨区域管辖、巡回法庭等;针对执行难,新法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执行的责任,严格到可以拘留。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光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落实外还不够,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主角,就是作为原告的法人、公民和社会组织,在保障自身权利的同时一定要依法维权。”信春鹰强调。
跨区管辖写入法律,设行政法院是误传
修法过程中,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调整一直是焦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特别指出,由于涉及体制问题,管辖制度的调整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很难有一个完全的时间表。但是有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尽早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