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贵州大学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学校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选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 人事档案是学校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由档案馆人事档案科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 人事档案是学校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档案馆人事档案科集中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档案馆人事档案科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全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档案馆人事档案科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校教职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不断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收集各单位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档案馆人事档案科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