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市二胎产假多少条国家规定,青岛市二胎产假政策规定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
修订了一系列有关于生育保险的最新内容
规范并明确了待遇享受条件
新规·内容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月起,青岛社保费率已实施了结构性调整: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到1.5%;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由原9%调整为8.8%;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62%减半执行,调整后约为0.3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除了社保费率有所调整,产假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一起来算一笔账,明天起
各位准妈妈们的产假将依此计算▼
顺产单胎=158天
剖宫产单胎=173天
顺产双胞胎=173天
剖宫产双胞胎=188天
新规·变化
中断缴费需注意
修订前规定:
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②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修订后新规:
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②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
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流、引产假期有变化
修订前规定:
妊娠未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
妊娠未满2个月以上未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