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报案材料范文1
报 案 材 料
报案人:xxx,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x族,住xxxxxx。电话:
犯罪嫌疑人:xx,男,1964年10月5日,x族,个体,住xxxxx。
涉嫌犯罪事实:
2010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xx找到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我投钱合伙做“党校新建楼干挂装饰工程”。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由我合伙投资,发包方工程款的拔付结算由我领取。事后,xx从报案人处骗得投资款192405.2元,并抛开报案人私自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xx一直欺骗报案人说是为了履行合同的方便所以只能由他去签订合同,xx抛开报案人独自领取工程结算款。报案人为此多次联系xx要求兑现合伙承诺,但xx又编造种种理由说工程发包方一直未付款,但经报案调查发现工程发包方已先后向xx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报案人以不予以结算便报案合同诈骗为由多次找到xx,xx为了平息事态于2010年11月15日与报案人签订《工程结算书》,xx同意将工程结算款中投资款1922405.2元返还给报案人。我当时信以为真,便按照“工程结算书”的约定继续等待xx支付投资款和利润,但自2010年11月15日起我要款至今,xx总是以发包方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推诿。报案人家在四川,为了要款多次放下手中工作,来兰州索要工被xx骗取的投资款,但每次要求xx付款时他都是以各种借口推诿。为了调查真相,报案人于2012年10月12日到工程发包方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了解工程结算付款情况时得知,发包方已先后支付xx工程款145万元。此后,我多次联系xx,但始终躲避找不到xx踪影,事实上xx故意藏匿!
另据了解,xx以同样手段骗取第三人胡小贵合伙投资款42827万元。李煜使用的手段与诈骗报案人的手段一样。2010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xx找到胡小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投钱合伙做“新建楼干挂装饰工程”。双方签订《合伙协议》,事后xx从骗得合伙投资款42827万元,并抛开胡小贵私自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从发包方处私自领取工程结算款,胡小贵多次要求xx返还投资款和 分取利润,xx又故意隐瞒已从发包方领取工程以未结算工程款为借口推诿。只要找xx,他便通过玩失踪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