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国本科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的军事训练。通过军事训练,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第三条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军训)是中国本科生的公共必修课,由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两部分组成,共计2学分。其中,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经考核成绩合格记1学分;军事理论课36学时,经考试合格记1学分。未取得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学分的学生(经批准免训除外),不得毕业。
第四条军训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在军训中的表现、成绩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一般在第一学年举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武装部)处长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武装部)、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各出一名处级干部,外国语学院、人文学院、信息科学学院、国际商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学生军训领导小组成员。